守护品牌权益 共筑市场诚信
发布时间:
2025-04-23
广西灵山县宇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宇峰公司”)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,长期致力于提供优质、安全的仙草系列食品等,“宇峰及图”注册商标已广为人知,具有专属知识产权,依法受到法律保护。
2024年5月19日-8月14日间,郑某雄、党某文为谋私利,未经宇峰公司许可,从他处购置白凉粉装入“宇峰白凉粉”包装袋,通过在拼多多注册的“观月舒食品”“佰亿配料食品”两间网店售卖假冒产品,党某霞、党某民、邝某贤、康某水、刘某涛等人受雇佣负责工资发放、包装装箱、快递打包、发货等辅助工作。期间两间网店销售假冒“宇峰白凉粉”金额达1629863.87元,公安机关在现场查处未包装白凉粉322袋(价值87150元),非法经营数额达1717013.87元。
2025年4月17日,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郑某雄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。郑某雄等七人的行为侵害了宇峰公司“宇峰及图”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,破坏企业声誉、市场秩序,损害消费者权益,郑某雄等七人当庭认罪悔罪,因案情重大,法院择期宣判。
宇峰公司自创业以来,秉持诚信经营、依法纳税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发展,深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性,每一个新产品的研发、每一次生产工艺的改进,都凝聚着公司全体员工的心血。此次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,让企业深刻感受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。
宇峰公司希望通过此案件的审理,提高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,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,让每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能够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茁壮成长。(注:案件信息及庭审图片均摘自灵山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)
法官提醒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: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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